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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悦读时间 > 推荐图书 > 第八季:以真理为信念,以天下为己任

《社会契约论》

2012-02-29     编辑:yuedu   点击:10573

 

(推荐人:信息资源管理系研一 罗滦)

                   “我愿意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卢梭

                                   

雅克卢梭(17121778)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对民主政治思想全面的概括,使他在法国启蒙思想中留下的浓墨重彩的一笔。书中提出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以理性主义、人文主义代替古代的自然主义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以民主共和国和法治主义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卢梭对于专制暴政深恶痛绝,而对于民主社会梦寐以求。他那“我愿意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的光辉话语,让多少仁人志士感动、迷醉和推崇。浪漫主义诗人歌德给卢梭的评价恰如其分:“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歌德之所以给卢梭如此高的赞誉,其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社会契约论》背后的深刻内涵。

(一)《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思想

何以谓之“公意”? 卢梭认为,“公意”是指能产生于全体人民集会的人民大会中,以公共利益为归依的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他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那么,卢梭为何要提出“公意”?这个问题我们得追溯卢梭所处的历史背景。18世纪初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间是一个新思维不断涌现的时代,是与理性主义等一起构成一个较长的文化运动时期。这个时期被称之为启蒙运动,这是一场反封建、反教会、宣传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文化革命运动,几乎覆盖了各个知识领域。卢梭作为启蒙运动的“先锋”,其《社会契约论》旨在于向人类阐述“主权在民”思想,强调“公意”的伟力。那么,“公意”思想的深层内涵究竟是什么?卢梭将意志分为公意、众意、团体意志和个人意志。在他看来,个人意志反映个人利益,团体意志反映团体局部的特殊利益,众意反映民众利益的总和。而公意则不同,它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是全体成员反映其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和共同幸福的共同意志。由于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生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所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意是个人自由在社会状态中的保障,人们通过公意相互联合形成国家,同时又可以拥有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如果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他曾生动形象的讽喻违背“公意”的专制统治者王位就像坐立在人民反抗的火山上,一旦火山爆发,人民就会起来反抗,就会用更强的暴力推翻独裁者的统治。卢梭建立于“公意”基础上的“主权在民”与“政府应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目标”的观念开启了近现代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的潮流,人们以此作为反对暴政、构筑理想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至今仍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表明了卢梭思想的巨大影响力。

(二)《社会契约论》中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

何以谓之“政府”?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指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以及政治自由。”另外,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利都应建立在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的基础上, 政府是人民为了保护其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而以签订契约的方式成立的。可以说,组成政府的行为不是契约的,而是法律的行为;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只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他们担负起国家的责任时,他们不过是履行公民的责任而无权过问其中的条件。“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现“政府权力有限”的民主政治主张,强调的是,政治权威的产生必须得到全体民众的授权和认可,构成政治权威合法性的唯一途径只能是人们的同意和授权。政府权力的职能是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任何国家的统治者, 一旦破坏了人民的“契约” , 损坏了人民的天赋权利, 人民就享有革命的权利推翻现有的国家统治, 订立新的契约,建立新的统治。《社会契约论》主张私权利是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是私权利的派生物,公权力运行不得侵犯私权利,国家公权力是公民私权利的让渡, 而让渡权利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既然政治权力将制定约束人民的行为规则并强制人民遵守,且这种强制是人民不得反抗的,那么,要是政府权力违背了人民的意愿,那么人民无疑将成为权力下的受害者,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对于契约缔结的人民来说,这和处于自然状态又有什么两样呢?他们当然就不会同意这个契约。所以,政治权力毫无疑问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

(三)《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伦理精神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伦理精神

何以谓之“契约”?卢梭认为,“契约”是一种根本性的社会交往规范和矛盾调节机制,其精神实质就在于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使缔结契约的双方不仅能够作出一项自由的选择,而且充分意识自己选择的意义,以及选择后各自的权利义务。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是与人的社会历史实践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维护人的独立,调整和解决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矛盾的方式和手段。当上述契约关系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就陶冶出了契约伦理精神的理念。那么,“契约伦理精神”的实质内涵是什么?卢梭指出,“契约伦理精神”是来源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契约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精神和尚法、守信品格。然而我们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契约伦理精神恰与与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理念想耦合。事实上,“契约伦理精神”与“和谐理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两者皆立基于人们之间利利相生的合意。社会的“和谐”要求“合而不同”、“利利相生”,这就要求人们之间相互包容、妥协,“每个人必须转让一部分权利”;而“契约伦理精神”正是人们之间的合意,是人们在互相包容和妥协的基础上“利利相生”、“共生共荣”的表现。如何判断一个社会是不是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 关键在于考察其制度设计是不是以“承认个人自由、独立、平等,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契约理念其核心是和谐理念,它以利益体系的整体目标、长远利益和内部互益机制为前提,蕴涵的平等自由理念,并维护着契约关系体系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共有的价值信念。从契约理念所起的社会作用来看,契约理念所确立的人际关系准则化是有助于化解人际间矛盾和纷争的,并可以推动人际关系在社会运行规范中发挥作用,从而使社会在理性的轨道和法制化的秩序中行进。这是与和谐社会的社会运作体系所要求的社会稳定进步、人际关系和谐、社会矛盾达到化解相一致的。所以“契约伦理精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向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首要的价值选择,是社会系统实现新的更高层次的和谐与优化的必要条件。同时,契约伦理与社会和谐二者之间又是一种互构互益性的关系,社会的和谐可以为契约伦理的实现和履行创设新的伦理价值生态,从而达到契约伦理与和谐社会的一体化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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