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签约,小心你的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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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签约 小心你的笔

现在的广告五花八门,宣传手法也日新月异。虽则《广告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我们中的极大数人往往是在签了合同后才发现受到了欺骗——"明明不是这么说的啊!"

真的是广告有问题么?真的有这么多的不法商贩么?

显然,生活中的确存在有这么一些专门钻法律漏洞的"活动分子"。诚信的缺失,较为普遍地反映在市场活动中。对短斤缺两,实物与宣传品出入大等类似的投诉不绝于耳。因此我们才需要像方舟子这样勇敢的打假人士。而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些出入,很大程度上为一些欺诈行为提供了活动空间。比如对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醒方的义务,笔者在询问浙大某法学教授后获悉我在询问浙大某法学教授后获知,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醒义务没有尽到,理论上说,另一方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但实践中,只要对方在合同上签字了,就认定是双方意思的一致。这意味着你在签署下协议的同时,合同就已经具备法律效力,你就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上,尽管带来诸多诟病,这些合同及其条款大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更多时候可能是法律知识的缺失使我们做出错误的判断。以闪讯事件为例,笔者专门就闪讯套餐赠送的是使用权还是所用权一问题在我们专门就"闪讯套餐赠送的是使用权还是所用权"一问题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在线咨询了律师,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回复称,"就现有材料,只能说明中国电信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具有一定歧义的文字,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你可以选择要求撤销该合同。但由于并未对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只是对"送"的对象是使用权进行限制,径行尚不足以构成虚假宣传。"你认为的不一定是法律所认可的,当我们习惯用一般常理去考虑问题的时候,其实我们已经被忽悠了一半。

对闪讯的吐槽在浙大CC98上的讨论足有49页之多(且还在增加之中),更不用说其他受众更广的消费"陷阱"激起的"民愤"了。换个角度,你作为经营决策者,这完全可以是合情合理的行为。利益的冲突导致双方的对立,而对话机制的不完善又阻断了双方的交流,如此恶性循环,伤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感情,还有商家的信誉。

如是消费者和商家的战争还在持续上演中。我们很难避免不遇上这样或那样的消费难题。无论从生活经验总结也好,从查询的众多资料中概括也罢,忠告无外乎是这样子的——作为一个消费者,需小心你的笔,落款无法悔,驷马也难追;而作为一个决策者而作为一个经营者,在决策之前请多多为消费者考虑吧,需知顾客是上帝,得罪谁也别得罪你的饭碗。

——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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